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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枉法裁判!我判邹华犯敲诈勒索罪符合法律的规定!”
潘葛丕仍旧还在坚守最后一道防线。
而韦发、汪卫仁、辛家畅、周琳眼神空洞地表示没有要说的。
海刚峰法官看向原告席说:“白律师,你发表最后一轮的辩护意见吧。”
白潇说:“好的,审判长。”
“首先,邹华之所提出250万元的索赔,完全是被爱宝公司设局欺骗、引诱的。”
“抛开爱宝公司的设局不谈,邹华也是有权利向爱宝公司索赔,邹华在本案中的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
“其次,虽然邹华已获得30万元,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
“但在其儿子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爱宝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邹华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
“更不应当以邹华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邹华索取250万元赔偿,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本案中我认为判定邹华向爱宝公司的索赔合理与否,要从“法律对权力的界定”中定标准。”
“权力分为两种,一种叫【公权】,即法律上没有授权的不可以做。”
“一种叫【私权】,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比如说,如果我们在餐馆吃饭吃出一只小强,要求店家赔偿2500万,这是我们的权力,别人无权干涉。”
“所以说,邹华提出赔偿,无论多少,都是他的权力。”
“如果我们粗暴地干涉这种权力,将它定义为“敲诈勒索”并定罪,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和民众的利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
“我华国的法律向来的都保护【私权】,监督【公权】!”
“如今很多司法机关都是反过来的!”
“邹华敲诈勒索这个案子就是【公权】对民众【私权】的侵犯!”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只要一种行为是社会生活所许可的,那么它就不得被处理,法律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因此,原告方请求贵院对蛮野市法院的判决进行纠错,改判邹华无罪!”
“关于五位被告的意见,代理人已经在庭审中说过,在此就不再赘述。”
“综上,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申诉请求以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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